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 【愛情金錢背叛的真實故事:純情女孩的復仇】
 |  |  | 
【法規名稱】。簡讀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541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9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銀行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三、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五、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八、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十、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