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六法首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

【獨家】新舊條文自動比對功能,學習法律不再困難!
【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佈/修正】2005年10月25日【實施日期】2005年10月25日 

【法規沿革】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法規內容】

第1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給予財產保全和執行的司法強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國中央銀行或者其所屬國政府書面放棄豁免的或者指定用於財產保全和執行的財產除外。

第2條


﹝1﹞本法所稱外國中央銀行,是指外國的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中央銀行或者履行中央銀行職能的金融管理機構。
﹝2﹞本法所稱外國中央銀行財產,是指外國中央銀行的現金、票據、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外匯儲備、黃金儲備以及該銀行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

第3條


﹝1﹞外國不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機構的財產以豁免,或者所給予的豁免低於本法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對等原則辦理。

第4條


﹝1﹞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