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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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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修正】2024年4月26日【施行日期】2025年1月1日
【法規沿革】
‧2024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學位工作體制
§6
第三章
學位授予資格
§12
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
§18
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23
第六章
學位品質保障
§31
第七章
附則
§42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1﹞
為了規範學位授予工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品質,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
憲法
,制定本法。
第2條
﹝1﹞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按照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等授予。
第3條
﹝1﹞
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促進創新發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品質。
第4條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公民,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5條
﹝1﹞
經審批取得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予資格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為學位授予單位,其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為學位授予點。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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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位工作體制
第6條
﹝1﹞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領導全國學位工作。
﹝2﹞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每屆任期五年。
﹝3﹞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立專家組,負責學位評審評估、品質監督、研究咨詢等工作。
第7條
﹝1﹞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
﹝2﹞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
第8條
﹝1﹞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領導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
﹝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
第9條
﹝1﹞
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本單位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
(二)審議學位授予點的增設、撤銷等事項;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銷相應學位的決議;
(四)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議;
(五)受理與學位相關的投訴或者舉報;
(六)審議其他與學位相關的事項。
﹝2﹞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並可以委託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10條
﹝1﹞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其組成人員應當為不少於九人的單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位授予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
﹝2﹞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審議本法
第九條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事項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會議應當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事項以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11條
﹝1﹞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任期、職責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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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位授予資格
第12條
﹝1﹞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三)具有與所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相適應的師資隊伍、設施設備等教學科研資源及辦學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對申請相應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13條
﹝1﹞
依法實施本科教育且具備本法第
十二
條規定條件的高等學校,可以申請學士學位授予資格。依法實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備本法第
十二
條規定條件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可以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14條
﹝1﹞
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2﹞
碩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3﹞
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4﹞
審核學位授予資格,應當組織專家評審。
第15條
﹝1﹞
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2﹞
負責學位授予資格審批的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決議,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當組織覆核。
第16條
﹝1﹞
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自主增設的學位授予點,應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具體條件和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
第17條
﹝1﹞
國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佈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
﹝2﹞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佈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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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18條
﹝1﹞
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
憲法
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
﹝2﹞
學位申請人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由學位授予單位分別依照本法第
十九
條至第
二十一
條規定的條件授予相應學位。
第19條
﹝1﹞
接受本科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通過畢業論文或者畢業設計等畢業環節審查,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較好地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20條
﹝1﹞
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
第21條
﹝1﹞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全面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術研究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專業實踐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
第22條
﹝1﹞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
十八
條至第
二十一
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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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23條
﹝1﹞
符合本法規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學位授予單位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相應學位。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單位推薦,可以向相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2﹞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申請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第24條
﹝1﹞
申請學士學位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議。
第25條
﹝1﹞
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組織答辯前,將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送專家評閱。
﹝2﹞
經專家評閱,符合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進入答辯程序。
第26條
﹝1﹞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照學科、專業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不少於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不少於五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以外的專家應當不少於二人。
﹝2﹞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應當在答辯前送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審閱,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獨立負責地履行職責。
﹝3﹞
答辯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並當場宣佈。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除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
第27條
﹝1﹞
學位論文答辯或者實踐成果答辯未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
﹝2﹞
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認為學位申請人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且學位申請人尚未獲得過本單位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經學位申請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28條
﹝1﹞
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在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核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
第29條
﹝1﹞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公布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頒發學位證書,並向省級學位委員會報送學位授予資訊。省級學位委員會將本行政區域的學位授予資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30條
﹝1﹞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存學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學位論文、實踐成果等檔案資料;博士學位論文應當同時交存國家圖書館和有關專業圖書館。
﹝2﹞
涉密學位論文、實踐成果及學位授予過程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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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位品質保障
第31條
﹝1﹞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品質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品質管理,及時公開相關資訊,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品質。
第32條
﹝1﹞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
﹝2﹞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專業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
第33條
﹝1﹞
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立足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加強博士學位授予點建設,加大對博士研究生的培養、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學位的品質。
﹝2﹞
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認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養職責,在培養關鍵環節嚴格把關,全過程加強指導,提高培養品質。
﹝3﹞
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準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範和創新要求。
第34條
﹝1﹞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定期組織專家對已經批准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品質評估。對經品質評估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品質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單位撤銷相應學位授予資格。
﹝2﹞
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品質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學位品質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撤銷其自主審核資格。
第35條
﹝1﹞
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需要,向原審批單位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
第36條
﹝1﹞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完善學位資訊管理系統,依法向社會提供資訊服務。
第37條
﹝1﹞
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
(三)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38條
﹝1﹞
違反本法規定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並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9條
﹝1﹞
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40條
﹝1﹞
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覆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學術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覆核並作出覆核決定,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術覆核的辦法由學位授予單位制定。
第41條
﹝1﹞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覆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2﹞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申請覆核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覆核並作出覆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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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42條
﹝1﹞
軍隊設立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依據本法負責管理軍隊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學位工作。
第43條
﹝1﹞
對在學術或者專門領域、在推進科學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對世界和平與人類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2﹞
取得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可以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個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3﹞
名譽博士學位授予、撤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
第44條
﹝1﹞
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等條件和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
﹝2﹞
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3﹞
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的,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
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的承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45條
﹝1﹞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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