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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宣傳教育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修正】2025年9月12日【施行日期】2025年11月1日  

【法規沿革】

‧2025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社會法治宣傳教育 §13
第三章 國家工作人員法治宣傳教育 §33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 §39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45
第六章 法律責任 §59
第七章 附則 §64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1﹞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養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夯實全面依法治國的社會基礎,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2條


﹝1﹞法治宣傳教育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動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第3條


﹝1﹞法治宣傳教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守正創新,堅持與依法治理、法治實踐相融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健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4條


﹝1﹞國家實行公民終身法治教育制度,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社會教育體系。

第5條


﹝1﹞法治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
  (三)法治原則、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識;
  (四)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和成就;
  (五)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六)其他應當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

第6條


﹝1﹞國家編製全國法治宣傳教育規劃。
﹝2﹞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全國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相關規劃。

第7條


﹝1﹞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2﹞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本部門、本系統法治建設總體部署並組織落實。

第8條


﹝1﹞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2﹞鼓勵和支持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開展和參與法治宣傳教育。

第9條


﹝1﹞國家機關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精神,實行普法責任制。

第10條


﹝1﹞國家加強涉外法治宣傳教育,提升法治文化國際傳播能力,積極闡釋中國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張和成功實踐。
﹝2﹞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國際交流合作。

第11條


﹝1﹞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12條


﹝1﹞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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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會法治宣傳教育

第13條


﹝1﹞國家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推動憲法宣傳教育常態化、長效化,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
﹝2﹞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第14條


﹝1﹞國家加強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宣傳教育,增強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意識。

第15條


﹝1﹞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16條


﹝1﹞國家利用重大節日、紀念日等,結合法律法規的公布施行,組織開展群眾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持續深入開展全民普法,推動法治宣傳教育融入法治實踐、基層治理和日常生活,在全社會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觀念。

第17條


﹝1﹞法律法規制定機關應當加強立法全過程宣傳解讀,積極採取多種形式發佈資訊、介紹情況、回應關切;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形式,擴大社會參與,將立法與法治宣傳教育有機結合。

第18條


﹝1﹞行政機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務、執法和爭議解決過程,綜合運用釋法說理、疏導回應、指導示範、組織聽證、發佈解讀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19條


﹝1﹞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案件辦理過程,結合各自的職責,運用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釋法說理、發佈解讀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20條


﹝1﹞民族事務部門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第21條


﹝1﹞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22條


﹝1﹞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營造文明安全的網絡環境。

第23條


﹝1﹞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對的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

第24條


﹝1﹞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老年人、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需求和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2﹞對老年人、殘疾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條件具備的同步採取語音、大字、盲文、手語等無障礙資訊交流方式。

第25條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法治宣傳教育,支持、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村民、居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表達訴求、解決糾紛。

第26條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新經濟新領域發展需要,加強對相關組織和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27條


﹝1﹞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法學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28條


﹝1﹞行業協會、商會等加強對會員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會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提升行業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29條


﹝1﹞企業加強對職工的法治教育培訓,建立並實施管理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提升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30條


﹝1﹞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務、調解處理矛盾糾紛時,結合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31條


﹝1﹞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依法在其經營管理的場所內,圍繞消費者權益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食品藥品安全、消防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產品責任等群眾關心的問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2﹞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和網絡用戶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3﹞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對工作人員和客戶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32條


﹝1﹞國家加強對開展境外投資合作、對外援助的企業以及出境人員等的法治宣傳教育,提供涉外法律服務,引導其遵守我國和當地法律,防範和應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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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家工作人員法治宣傳教育

第33條


﹝1﹞國家加強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傳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憲法學習,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2﹞國家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

第34條


﹝1﹞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樹立依法履職的法治觀念,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第35條


﹝1﹞錄用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有關法律知識納入錄用考試內容。

第36條


﹝1﹞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日常學法制度。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法治教育。
﹝2﹞有關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規劃、計劃。

第37條


﹝1﹞實行領導幹部應知應會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清單制度。
﹝2﹞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憲法和與履職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領導幹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並動態調整。

第38條


﹝1﹞加強對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情況的監督。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列入年度述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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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

第39條


﹝1﹞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加強協同配合,根據青少年的身心特點和成長需求,對青少年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普及青少年在家庭生活、校園學習、社會活動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識,教育引導青少年樹立守法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規範自身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尊重他人合法權益。

第40條


﹝1﹞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融入學校教育的各個階段,明確各級各類學校法治教育目標、內容以及評價要求,推廣法治實踐教學和案例教學,將法治教育內容融入相關教材,將法治素養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範圍。
﹝2﹞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建立穩定的專職或者兼職法治教育師資隊伍。
﹝3﹞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各類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協調指導。

第41條


﹝1﹞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法治教育課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等場所開展法治實踐教育。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要求聘任法治副校長,配備受過專業培養或者經過專門培訓、能夠勝任法治教育任務的教師,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輔導員。
﹝2﹞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學校教育與日常管理,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主題教育,加強校園法治文化建設。

第42條


﹝1﹞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律師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學校按照教育教學計劃開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實踐教育資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開發法治教育課程。

第43條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對未成年人進行法治教育的意識和能力,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教育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養成守法行為習慣。

第44條


﹝1﹞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開展未成年人網絡法治宣傳教育,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網絡行為習慣,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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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45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本地區法治建設總體部署,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平安建設。

第46條


﹝1﹞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人才隊伍建設,分層分類開展培訓。
﹝2﹞司法行政部門在基層群眾中培養具有較好法治素養和基層工作經驗,能發揮示範作用的人員,指導、支持其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帶頭參與法治實踐。

第47條


﹝1﹞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專家庫建設,選聘優秀法治人才組成普法講師團,組織開展法治宣講活動。其他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具有部門工作特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專家庫或者講師團。
﹝2﹞鼓勵和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以及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等,開展普法志願服務,參與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的法律咨詢、法治講座等活動。

第48條


﹝1﹞國家鼓勵和支持法治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加強法治傳播、法治文化等相關人才培養。

第49條


﹝1﹞國家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引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公益普法責任,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2﹞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開設法治專欄專題、刊播法治公益廣告、報道法治新聞等形式,加強法治宣傳教育。

第50條


﹝1﹞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鼓勵和支持優秀法治文藝作品、出版物、廣播電視、電影和網絡視聽作品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第51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文化相關文物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宣傳代表性人物的事跡和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52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建設法治文化場所,在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空間利用時體現法治元素。
﹝2﹞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法治文化場所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53條


﹝1﹞負有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地區、行業、群體的法治需求精準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採取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和方法,發揮法治人物、見義勇為人員等典型示範作用,講好中國憲法故事、中國法治故事,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

第54條


﹝1﹞鼓勵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形式和方法,支持運用新平台新技術新產品和無障礙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2﹞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楚,避免誤導公眾。

第55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需要。
﹝2﹞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經費,保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
﹝3﹞國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並依法加強管理。

第56條


﹝1﹞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對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57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現同級負有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部門、單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應當及時發出普法提示。有關部門、單位收到普法提示後,應當及時採取改進措施並反饋相關情況。

第58條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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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59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有關部門、單位收到普法提示後,未及時採取改進措施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60條


﹝1﹞違反法治宣傳教育經費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61條


﹝1﹞侵佔、破壞法治宣傳教育設施,損毀展品、器材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62條


﹝1﹞違反本法規定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63條


﹝1﹞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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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64條


﹝1﹞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照本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65條


﹝1﹞本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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