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緘封的資訊載體,不包括書籍、報紙、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釐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釐米。
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郵政設施,是指用於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
郵件處理場所,是指郵政企業專門用於郵件分揀、封發、儲存、交換、轉運、投遞等活動的場所。
國際郵遞物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使用者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使用者相互寄遞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郵政專用品,是指郵政日戳、郵資機、郵政業務單據、郵政夾鉗、郵袋和其他郵件專用容器。
第85條
本法公佈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後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批准或者備案檔以及營業執照,到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向其原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本法公佈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達不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得繼續經營快遞業務。
第86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支援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辦法。
第87條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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