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研究院得置研究技術人員。
﹝2﹞研究技術人員分為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
﹝3﹞前項各級人員之新聘、續聘及升等規則,由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之。
第19條(學術諮詢委員會、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
﹝1﹞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院設學術諮詢總會,直屬於院長,由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員,並得延聘院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織之,均為名譽職。
﹝2﹞前項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規程,由院定之。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學術諮詢委員會;院設學術諮詢總會,直屬於院長,由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員,並得延聘院外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織之,均為名譽職。
﹝2﹞前項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規程,由院定之。
第20條(學術諮詢總會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1﹞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均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理本院學術發展及審議相關事項。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理下列事項:
一、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
二、評估各研究所研究工作方針、成果及未來發展,按時向評議會提出報告。
三、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協助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
四、策劃、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
五、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件。
第21條(學術諮詢總會正、副執行秘書之設置)
﹝1﹞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派充之。
﹝2﹞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95年1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2條(總辦事處設置及職掌)(刪除)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研究院設總辦事處,下設秘書組、公共事務組、總務組、學術事務組、計算中心及儀器服務中心,辦理本院行政工作;各組及中心得分科辦事。
﹝2﹞總辦事處各組及中心之職掌,均於本院處務規程中定之。
第23條(正、副秘書長之設置)
﹝1﹞中央研究院置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綜合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2﹞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處理行政工作之一級單位主管,除人事、政風及主計單位主管外,均得由研究員或研究技師兼任。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組主任四人,中心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一人或二人,高級管理師二人或三人,高級設計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十人,編審四人至六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五人,編審三人,技正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由高級分析師或高級管理師兼任;專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維護工程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至三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五十四人,技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四人,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三人,助理管理師二人,助理設計師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前項所列處長、副處長、組主任、中心主任得由研究員兼任。
﹝3﹞本法修正施行前,本院原依
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第23條之1(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
﹝1﹞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24條(人事室之設置)(刪除)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研究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5條(政風室之設置)(刪除)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研究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6條(會計室之設置)(刪除)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研究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7條(人員選用)(刪除)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28條(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
﹝1﹞中央研究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現任行政、技術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第29條(委員會之設置)
﹝1﹞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員額內調充之。
--103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30條(處務規程)
﹝1﹞中央研究院為處理院務,舉行院務會議,其議事程序及院內辦事規則,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第31條(施行日)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