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調度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組長五人,由主任調度員或幫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主任調度員二十一人,調度員一百三十七人,幫工程司五人,工務員十四人,課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兼任,業務助理六人,站務佐理十人。
﹝2﹞運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一人,並置主任十五人,視察五人,車班主任八人,車班副主任二十四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百七十一人,其中一百六十六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五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十人,兼任,站長一百四十三人,站務主任二十五人,替班站長十八人,副站長五百零七人,列車長一百三十一人,車長六百五十九人,事務員二十七人,站務員四百七十八人,站務佐理二千九百九十人,技術助理一人,課員八人,助理員十三人。
﹝3﹞票務中心置主任一人,專員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事務員一人,業務助理七人,技術領班三人,技術助理三十三人。
﹝4﹞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
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業務助理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9條(各電務段、電力段、電訊中心人員編制)
﹝1﹞電務、電力段各置段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副段長十八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術主任二十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六十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正工程司十四人,副工程司二十人,幫工程司八十九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九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九人,兼任,工務員八十二人,主任十人,專員一人,事務員二十一人,助理工務員一百五十七人,技術領班一百十三人,技術助理五百二十九人,業務助理十三人。
﹝2﹞電訊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術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兼任,稽查一人,工務員三人,事務員一人,助理工務員九人,技術領班四人,技術助理十三人,業務助理六人。
第10條(各工務段、工務養護總隊人員編制)
﹝1﹞工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工務養護總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2﹞各段、隊並置正工程司十七人,副工程司三十人,施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養路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工務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二十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產業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八人,主任八人,施工分隊長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幫工程司五十六人,工務員一百十二人,勞工安全管理師八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八人,兼任,助理工務員一百九十四人,事務員三十七人,助理員八人,技術領班一百八十五人,技術副領班一百六十九人,技術助理一千七百七十七人,業務助理八十六人。
第11條(各機務段、檢車段人員編制)
﹝1﹞機務段、檢車段各置段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副段長二十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分段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運轉主任十五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指導主任八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修繕主任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修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檢車主任六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機電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技術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材料主任十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分駐所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運轉副主任四十一人,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正工程司十六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十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七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十四人,兼任,幫工程司七十二人,主任十四人,工務員二百七十六人,機車長二百零三人,司機員一千三百五十六人,整備員四十九人,監工員二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四百五十一人,事務員四十五人,機車助理二百零六人,檢車助理二百三十八人,技術領班六十九人,技術助理九百四十人,業務助理一百五十六人。
第12條(各供應廠人員編制)
﹝1﹞供應廠各置廠長一人,北區、中區兩廠置副廠長一人。
﹝2﹞除前項人員外,各供應廠並置主任九人,庫主任八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人,兼任,工務員一人,助理工務員一人,事務員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五十八人,技術助理二人。
第13條(資訊中心人員編制)
﹝1﹞資訊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企劃處副處長兼任,副主任二人,組長三人,應用系統分析師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主任設計師四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程式設計師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主任作業師五人,電腦作業師五人,電腦作業員五人,專員一人,稽查一人,課員二人,業務助理四人。
第14條(各分支機構人事室之設置及職掌)
﹝1﹞各運務段、綜合調度所、各工務段、工務養護總隊、各機務段、各檢車段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各電務段、票務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各電力段各置兼任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15條(各運務段政風室之設置及職掌)
﹝1﹞各運務段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各分支機構人員任用規定)
﹝1﹞各分支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2﹞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17條(各分支機構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1﹞各分支機構原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18條(各分支機構辦事細則)
﹝1﹞各分支機構辦事細則,由各分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發布。
第19條(施行日)
﹝1﹞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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