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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想要找到工作、有好婚姻,念《地藏經》及觀音聖號卻未見效?】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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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3條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2﹞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6條
﹝1﹞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規定辦理。
第7條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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