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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8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8月21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23868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名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8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社字第103130210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1﹞內政部為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保障移民人權,防制人口販運等業務,特設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2﹞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派員駐外辦事之核准)
﹝1﹞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6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規定之人員)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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