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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299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7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及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0925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1﹞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隸屬及掌理事項)
﹝1﹞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項。
二、公務人員升任官等訓練事項。
三、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訓練事項。
四、公務人員訓練之國際交流事項。
五、公務人員訓練相關圖書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服務事項。
六、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事項。
第3條(職務編制)
﹝1﹞本所設教務組、學員服務組及圖書資訊組,分別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秘書室掌理事項)
﹝1﹞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5條(所長、副所長之職務)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6條(人員編制)
﹝1﹞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一人至二人,秘書三人,編審五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秘書一人,編審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六人至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六人,操作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人事室職務、職掌)
﹝1﹞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會計室職務、職掌)
﹝1﹞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聘請教學者)
﹝1﹞本所得依需要,聘請具大專院校相關學科教師資格,並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者,擔任教學。
第10條(各職稱人員之任用)
﹝1﹞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1條(辦事細則之擬訂)
﹝1﹞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第12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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