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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外交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九月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4條
5‧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7、21條條文
6‧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
7‧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
8‧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6903號令修正公布
9‧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0407號令修正公布第3、9、14、15、17、18條條文;並增訂第20-1條條文【原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1﹞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第3條(編制)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1﹞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第6條(派駐境外)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涉外事務之委託)


﹝1﹞本部得委託特定團體處理涉外事務。

第8條(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遴聘作業)


﹝1﹞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

第9條(派用人員權益之過渡規定)


﹝1﹞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10條(編制表)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1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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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主管事務)

﹝1﹞外交部主管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
第2條(對主管事務之指示監督責任)

﹝1﹞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3條(各司、處之設置)

﹝1﹞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
  二、亞西司。
  三、非洲司。
  四、歐洲司。
  五、北美司。
  六、中南美司。
  七、條約法律司。
  八、國際組織司。
  九、新聞文化司。
  十、禮賓司。
  十一、經貿事務司。
  十二、總務司。
  十三、檔案資訊處。
  十四、電務處。
第4條(司之掌理事項)

﹝1﹞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分別掌理各該地域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及文化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七、關於轄區區域性組織事項。
﹝2﹞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第5條(條約法律司之職掌)

﹝1﹞條約法律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五、其他關於涉外事務法律之研判及釋明事項。
第6條(國際組織司之職掌)

﹝1﹞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四、輔導、協助一般國民外交之推行,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文教、科技與體育交流活動事項。
第7條(新聞文化司之職掌)

﹝1﹞新聞文化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新聞聯繫事項。
  二、關於新聞發布及資料印發事項。
  三、關於對外事務之闡釋事項。
  四、關於國際新聞、文化工作之協調及其有關事項。
  五、關於蒐集、整理及交換國內外情報資料事項。
  六、關於一般國際關係及敵情之分析、研究事項。
  七、關於圖書管理事項。
第8條(禮賓司之職掌)

﹝1﹞禮賓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接受各國駐華使領館與代表機構人員之程序及其在華待遇事項。
  二、關於接待外賓事項。
  三、關於國際間勳章之收授及其他餽贈事項
  四、關係國際典禮及慶弔事項。
第9條(經貿事務司之職掌)

﹝1﹞經貿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推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事務之研析與協調事項。
  二、關於運用國際性基金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其他涉外經貿事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第10條(總務司之職掌)

﹝1﹞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庶務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其他不屬於各司、處事項。
第11條(檔案資訊處之職掌)

﹝1﹞檔案資訊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檔案之管理、整理事項。
  二、關於外交史料之研究、編譯及印行事項。
  三、關於資訊資料之整理、管制及運用事項。
第12條(電務處之職掌)

﹝1﹞電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電報收發事項。
  二、關於電報密碼事項。
第13條(外交部長之設置及職務)

﹝1﹞外交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14條(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之設置及職務)

﹝1﹞外交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15條(編制)

﹝1﹞外交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至八人,司長十二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十二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五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至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三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三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百三十二人至一百八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九十九人至一百三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十四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六十二人至七十三人。
第16條(顧問之設置)

﹝1﹞外交部得聘用曾任大使、公使、駐外代表或曾任本部參事、主任秘書、司(處)長四人至八人為顧問。
第17條(人事處之設置及編制)

﹝1﹞外交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8條(會計處之設置及編制)

﹝1﹞外交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9條(研究設計委員會之設置及職掌)

﹝1﹞外交部設研究設計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外交政策及計畫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研究工作之協助事項。
  三、其他有關研究設計事項。
第20條(法規委員會之設置及職掌)

﹝1﹞外交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主管法規之審議修訂及闡釋事項。
  二、關於行政法規之蒐集、研究、協調及配合事項。
第20條之1(領事事務局之設置)

﹝1﹞外交部設領事事務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21條(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1﹞外交部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22條(處務規程)

﹝1﹞外交部處務規程,由外交部定之。
第23條(施行日)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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