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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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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職掌)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聘任)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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