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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1﹞文化部為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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