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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57-1:原最高法院判例無裁判全文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停止適用者,效力與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民國106年(1) | 【1】民國106年6月16日台資字第1060000491號 |
民國105年(2) | 【1】民國105年2月1日台資字第1050000095號【2】民國105年9月23日台資字第1050000704號 |
民國104年(6) | 【1】民國104年2月6日台資字第1040000109號【2】民國104年2月24日台資字第1040000136號 【3】民國104年3月6日台資字第1040000157號【4】民國104年4月17日台資字第1040000281號 【5】民國104年5月1日台資字第1040000327號【6】民國104年6月22日台資字第1040000467號 【7】民國104年11月20日台資字第1040000867號 |
民國103年(1) | 【1】民國103年9月5日台資字第1030000630號 |
民國102年(2) | 【1】民國102年6月28日台資字第1020000532號【2】民國102年9月27日台資字第1020000770號 |
民國101年(2) | 【1】民國101年6月8日台資字第1010000542號【2】民國101年9月14日台資字第1010000841號 |
民國100年(2) | 【1】民國100年5月26日台資字第1000000394號【2】民國100年11月11日台資字第1000000882號 |
民國99年(2) | 【1】民國99年3月22日台資字第0990000237號【2】民國99年6月4日台資字第0990000474號 |
民國98年(2) | 【1】民國98年1月5日台資字第0980000001號【2】民國98年12月31日台資字第0980000937號 |
民國97年(1) | 【1】民國97年9月12日台資字第0970000748號 |
民國96年(2) | 【1】民國96年1月22日台資字第0960000067號【2】民國96年9月28日台資字第0960000737號 |
民國95年(9) | 【1】民國95年4月7日台資字第0950000320號【2】民國95年4月21日台資字第0950000355號 【3】民國95年5月4日台資字第0950000393號【4】民國95年6月16日台資字第0950000520號 【5】民國95年8月4日台資字第0950000674號【6】民國95年9月1日台資字第0950000744號 【7】民國95年9月15日台資字第0950000782號【8】民國95年11月3日台資字第0950000922號 【9】民國95年12月14日台資字第0950001017號 |
民國94年(3) | 【1】民國94年8月19日台資字第0940000523號【2】民國94年11月4日台資字第0940000686號 【3】民國94年11月18日台資字第0940000733號 |
民國93年(3) | 【1】民國93年3月3日台資字第00一二三號【2】民國93年6月1日台資字第0九三0000三一九號 【3】民國93年年7月2日臺資字第0九三0000三八八號 |
民國92年(12) | 【1】民國92年1月10日台資字第000一四號【2】民國92年1月24日台資字第000五七號 【3】民國92年2月24日台資字第000八五號【4】民國92年2月27日台資字第00一一五號 【5】民國92年3月24日台資字第00一五四號【6】民國92年4月3日台資字第00一七一號 【7】民國92年5月2日台資字第00二二八號【8】民國92年5月15日台資字第00二五五號 【9】民國92年6月27日台資字第00三三五號【10】民國92年7月10日台資字第00三六二號 【11】民國92年8月1日台資字第00四0八號【12】民國92年8月15日台資字第第00四四五號 |
民國91年(12) | 【1】民國91年3月4日台資字第00一四0號【2】民國91年4月19日台資字第00二五一號 【3】民國91年7月4日台資字第00四一七號【4】民國91年8月16日台資字第00五二七號 【5】民國91年9月9日台資字第00八五0號【6】民國91年9月20日台資字第00六0三號 【7】民國91年9月30日台資字第00六三0號【8】民國91年10月28日台資字第00六八五號 【9】民國91年10月31日台資字第00六九六號【10】民國91年11月15日台資字第00七二0號 【11】民國91年12月6日台資字第0七六八號【12】民國91年12月19日台資字第0七九七號 |
民國90年(4) | 【1】民國90年1月5日台資字第000九號【2】民國90年2月9日台資字第000八0號 【3】民國90年5月8日台資字第00三00號【4】民國90年6月26日台資字第00三八三號 |
民國89年(8) | 【1】民國89年8月25日台資字第00四七三號【2】民國89年9月8日台資字第00五0五號 【3】民國89年9月22日台資字第00五三九號【4】民國89年9月22日台資字第00六0二號 【5】民國89年11月3日台資字第00六三二號【6】民國89年11月17日台資字第00六六八號 【7】民國89年12月21日台資字第00七0九號【8】民國89年12月21日台資字第00七四七號 |
民國88年(3) | 【1】民國88年5月5日台資字第00二七七號【2】民國88年9月1日台資字第00五四0號 【3】民國88年9月10日台資字第00五六三號 |
【主旨】
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乙則
【依據】
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
1.案號:八十三年臺上字第三0三九號【判例字號】83_台上_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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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
新民事判例一則:
1.九十一年臺抗字第二一二號判例要旨【判例字號】91_台抗_212
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故為追加時,固須有原訴訟程序之存在,惟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原法院以抗告人於原訴存在時所提追加之訴,因其後原訴業經判決確定,無從與之合併審理,即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尚有未合。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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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最高法院民國106年5月16日10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依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判例要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條雖明定:「仲裁契約如一造不遵守而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惟必須先以書面依商務仲裁條例訂立仲裁契約由當事人簽名,始為相當,否則不生效力。載貨證券係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之證券,難謂係當事人雙方簽訂書面之商務仲裁契約,自無依該證券之記載而主張適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條之餘地。
【不再援用理由】仲裁法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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