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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我討厭的人天天碰到他,這是我修行的學處 |  | |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月1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25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職掌)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112年1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所長之設置)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4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12年1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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