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2﹞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於執行前應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
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3﹞第一項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4﹞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5﹞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1﹞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獎勵下列事項: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二、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
﹝2﹞前項輔導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民營事業促使其主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
【相關法規】第二項~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21條(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1﹞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2﹞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22條(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
﹝1﹞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科技部、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106年11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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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 則
第23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
﹝1﹞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106年11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第24條(未依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事項之處罰)
﹝1﹞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106年11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
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2﹞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3﹞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24條之1(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時數及執行方式,以及處分)
﹝1﹞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2﹞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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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施行細則)
﹝1﹞本法
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施行日)
﹝1﹞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06年11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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