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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2月21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15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及維持經濟動能,以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2﹞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第3條


﹝1﹞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
  三、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
  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五、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六、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七、強化農業基礎設施,照顧農漁民權益。
  八、減輕就學貸款人之負擔。
  九、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
  十、普發現金。
【相關法規】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第4條


﹝1﹞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3﹞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4﹞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相關法規】第一項~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法

第5條


﹝1﹞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
﹝3﹞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6條


﹝1﹞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第7條


﹝1﹞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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