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1。目錄2

淨空法師:【忍不是輸給對方,忍是真正戰勝了】
【法規名稱】


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2條
2‧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11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依據)


﹝1﹞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監察區)


﹝1﹞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寧青區。
  二、豫魯區。
  三、晉陜綏區。
  四、雲貴區。
  五、兩廣區。
  六、兩湖區。
  七、皖贛區。
  八、閩臺區。
  九、蘇浙區。
  一○、冀熱察區。
  一一、川康區。
  一二、新疆區。
  一三、遼寧安東遼北區。
  一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一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一六、西藏區。
  一七、蒙古區。
﹝2﹞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3﹞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第3條(監察委員行署之主持)


﹝1﹞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2﹞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4條(行署事項之決議)


﹝1﹞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第5條(編制)


﹝1﹞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第6條(秘書室職掌)


﹝1﹞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總務科職掌)


﹝1﹞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署刊物及規章編纂事項。
  四、關於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物品之購置修繕保管事項。
  六、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七、關於工警之管理訓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事項。

第8條(調查科職掌)


﹝1﹞調查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案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社會情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調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調查表冊之編製整理事項。
  五、其他臨時調查事項。

第9條(編制)


﹝1﹞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第10條(編制)


﹝1﹞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第11條(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


﹝1﹞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第12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