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第6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95年5月17日修正前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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