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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考選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4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17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8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8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714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1條【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51號令修正發布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


﹝1﹞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1﹞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3條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第4條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5條


﹝1﹞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6條


﹝1﹞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第7條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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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掌理事項)

﹝1﹞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第2條(事務之指示監督)

﹝1﹞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3條(各司處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考選規劃司。
  二、高普考試司。
  三、特種考試司。
  四、專技考試司。
  五、總務司。
  六、題庫管理處。
  七、資訊管理處。
  八、秘書室。
第4條(考選規劃司之職掌)

﹝1﹞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試類料、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
第5條(高普考試司之職掌)

﹝1﹞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6條(特種考試司之職掌)

﹝1﹞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事項。
  三、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7條(專技考試司之職掌)

﹝1﹞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8條(總務司之職掌)

﹝1﹞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處、室主管之事項。
第9條(題庫管理處之職掌)

﹝1﹞題庫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題庫之建立事項。
  二、關於題庫命題人選之遴聘規劃事項。
  三、關於題庫試題之使用管理及疑義處理事項。
  四、關於題庫試題使用效果之分析評估事項。
  五、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使用管理、疑義處理及分析評估事項。
  六、關於已試試題之發布及彙編事項。
  七、關於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第10條(資訊管理處之職掌)

﹝1﹞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11條(秘書室之職掌)

﹝1﹞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轉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撰擬事項。
  五、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12條(部長之職權)

﹝1﹞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13條(人員編制)

﹝1﹞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司長五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14條(人事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5條(會計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統計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7條(政風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8條(任用資格及職系)

﹝1﹞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9條(各委員會之設置)

﹝1﹞考選部為因應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
﹝2﹞前項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部內高級人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
﹝3﹞第一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相關法規】第一項~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0條(處務規程之擬訂)

﹝1﹞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21條(施行日)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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