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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考選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4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17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8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8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714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1條【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51號令修正發布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
﹝1﹞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1﹞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3條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第4條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5條
﹝1﹞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6條
﹝1﹞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第7條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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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掌理事項)
﹝1﹞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第2條(事務之指示監督)
﹝1﹞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3條(各司處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考選規劃司。
二、高普考試司。
三、特種考試司。
四、專技考試司。
五、總務司。
六、題庫管理處。
七、資訊管理處。
八、秘書室。
第4條(考選規劃司之職掌)
﹝1﹞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試類料、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
第5條(高普考試司之職掌)
﹝1﹞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6條(特種考試司之職掌)
﹝1﹞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事項。
三、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7條(專技考試司之職掌)
﹝1﹞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8條(總務司之職掌)
﹝1﹞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處、室主管之事項。
第9條(題庫管理處之職掌)
﹝1﹞題庫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題庫之建立事項。
二、關於題庫命題人選之遴聘規劃事項。
三、關於題庫試題之使用管理及疑義處理事項。
四、關於題庫試題使用效果之分析評估事項。
五、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使用管理、疑義處理及分析評估事項。
六、關於已試試題之發布及彙編事項。
七、關於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第10條(資訊管理處之職掌)
﹝1﹞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11條(秘書室之職掌)
﹝1﹞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轉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撰擬事項。
五、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12條(部長之職權)
﹝1﹞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13條(人員編制)
﹝1﹞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司長五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14條(人事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5條(會計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統計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7條(政風室之設置)
﹝1﹞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8條(任用資格及職系)
﹝1﹞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9條(各委員會之設置)
﹝1﹞考選部為因應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
﹝2﹞前項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部內高級人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
﹝3﹞第一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相關法規】第一項~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0條(處務規程之擬訂)
﹝1﹞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21條(施行日)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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