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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布施改變命運的親身證明

【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6月18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709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5250號令修正公布第2、10、18、20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1003873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51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職掌)


﹝1﹞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2﹞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第2條(各處室之設置)


﹝1﹞本局設左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人力處。
  三、考訓處。
  四、給與處。
  五、地方人事行政處。
  六、資訊室。
  七、秘書室。

第3條(企劃處之職掌)


﹝1﹞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人事行政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之設置、變更之擬議及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各國人事行政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4條(人力處之職掌)


﹝1﹞人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簡任以上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首長、董監事派免、遷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任免、級俸、陞遷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考試用人計畫及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員額編制、人員任免之研議事項。

第5條(考訓處之職掌)


﹝1﹞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之協調、審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勳獎、榮典、褒揚、表揚、激勵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懲處、停職、復職、免職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及辦公時間之擬議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勤及訓練之執行事項。

第6條(給與處之職掌)


﹝1﹞給與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二、關於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之擬議及發放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資遣案件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第6條之1(地方人事行政處之職掌)


﹝1﹞地方人事行政處掌理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之人事行政事項。

第7條(資訊室之職掌)


﹝1﹞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事項。

第8條(秘書室之職掌)


﹝1﹞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9條(局長、副局長之設置及職權)


﹝1﹞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局務。

第10條(人員編制及職等)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九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四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員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11條(人事室之編制)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2條(會計室之編制)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3條(政風室之編制)


﹝1﹞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4條(職務職系選用依據)


﹝1﹞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5條(各種委員會之設置)


﹝1﹞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或指派有關人員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顧問之設置)


﹝1﹞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三人至五人。

第17條(報送銓敘部備查之人事)


﹝1﹞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人員派免、遷調核定後,均報送銓敘部備查。

第18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研習中心之設置)


﹝1﹞本局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其組織均以法律定之。

第19條(辦事細則)


﹝1﹞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0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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