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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6年3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6年4月1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1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600489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及發展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之執行。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人員訓練之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執行。
  五、國內外訓練發展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之研究。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訓練之諮詢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及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院長之設置)


﹝1﹞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一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


﹝1﹞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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