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14條(編制)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前項處長職務,必要時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及國際合作處之處長,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97年1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參事一人至三人,主任祕書一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副處長八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祕書二人至四人,編審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祕書一人,編審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專員六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15條(人事室會計室之設置)
﹝1﹞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3﹞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4﹞前三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97年1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人員選用)
﹝1﹞第
十四條及第
十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學、地質、氣象、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7條(聘用人員)
﹝1﹞本會為發展科學技術業務,審核、輔導研究計畫,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第18條(顧問)
﹝1﹞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
第19條(委員會)
﹝1﹞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2﹞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20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本會為應業務需要,設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21條(會議規則、處務規程)
﹝1﹞本會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2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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