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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10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848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4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2377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2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51號令修正公布自12141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91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行政院為加強發展科學及技術研究,設國家科學委員會。

第2條(處、室之設置)


﹝1﹞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自然科學發展處。
  二、工程技術發展處。
  三、生物科學發展處。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
  五、科學教育發展處。
  六、國際合作處。
  七、綜合業務處。
  八、企劃考核處。
  九、秘書室。

第3條(自然科學發展處之職掌)


﹝1﹞自然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自然科學與數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自然科學與數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三、關於自然科學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四、建立國內自然科學研究環境事項。

第4條(工程技術發展處之職掌)


﹝1﹞工程技術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三、關於工程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四、關於發展國內工程技術有關事項。

第5條(生物科學發展處之職掌)


﹝1﹞生物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物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醫藥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生物、醫藥、藥學、農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五、關於生物、醫藥、藥學與農學科技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第6條(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之職掌)


﹝1﹞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文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四、關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第7條(科學教育發展處之職掌)


﹝1﹞科學教育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科學教育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三、大眾科學教育之研究、輔導及推廣事項。
  四、科學發展月刊及科學彙編等科學刊物之出版事項。

第8條(國際合作處之職掌)


﹝1﹞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間科學技術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處理國際學術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外科技單位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國外學人之聯繫及延攬事項。

第9條(綜合業務處之職掌)


﹝1﹞綜合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客座研究教授及專家之統籌延攬事項。
  二、關於科技人才之儲備、訓練、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學校專題研究計畫審核及補助之統籌事項。
  四、關於科技研究發展成果專利權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綜合執行業務。

第10條(企劃考核處之職掌)


﹝1﹞企劃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企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評估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建立科學工業園區之企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科學技術資料蒐集、交換、服務之企劃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科學精密儀器發展與服務之企劃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本會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擬訂事項。

第11條(秘書室之職掌)


﹝1﹞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12條(委員)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或三人,職務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2﹞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行政院遴聘行政院政務委員、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充任之;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3﹞為利科技業務發展,前項由研究機構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職務,得由兼具外國國籍者充任之。

   --97年1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主住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或三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2﹞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均由行政院遴聘之,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13條(會議)


﹝1﹞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14條(編制)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前項處長職務,必要時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及國際合作處之處長,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97年1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參事一人至三人,主任祕書一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副處長八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祕書二人至四人,編審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祕書一人,編審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專員六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15條(人事室會計室之設置)


﹝1﹞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3﹞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4﹞前三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97年1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人員選用)


﹝1﹞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學、地質、氣象、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7條(聘用人員)


﹝1﹞本會為發展科學技術業務,審核、輔導研究計畫,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第18條(顧問)


﹝1﹞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

第19條(委員會)


﹝1﹞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2﹞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20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本會為應業務需要,設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21條(會議規則、處務規程)


﹝1﹞本會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2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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