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2﹞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13條(委員會議)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大陸工作措施,需經委員會議議決之。
第14條(編制)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七人,參事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一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七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八人至六十六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八職等,科員八十一人至九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一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15條(人事室之編制)
﹝1﹞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會計室之編制)
﹝1﹞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會計、歲計及統計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之1(政風室之編制)
﹝1﹞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7條(職系)
﹝1﹞第
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8條(研究員等之聘用)
﹝1﹞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第19條(學者專家之遴聘)
﹝1﹞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遴聘及集會辦法另定之。
第20條(協調會報)
﹝1﹞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20條之1(港澳辦事機構之設置)
﹝1﹞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1條(會議規則、辦事細則之擬訂)
﹝1﹞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2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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