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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布施改變命運的親身證明
【法規名稱】


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發布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85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5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89)台內字第04491號令發布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7871號令刪除公布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301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月二十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600504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51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1﹞本條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2條(掌理事項)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等計畫之擬定、督導、執行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
  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畫執行、管制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第3條(分組辦事)


﹝1﹞本總局設巡防組、檢查管制組、情報組、後勤組、通電資訊組、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秘書室之職掌)


﹝1﹞本總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中心之事項。

第5條(地區巡防局之設置)


﹝1﹞本總局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事務,得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地區巡防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6條(總局長副總局長之設置及職權)


﹝1﹞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襄理局務。

第7條(人員編制)


﹝1﹞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副組長五人,副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秘書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督察四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察一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二十七人,大隊長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主任教官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副大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中校;專員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少校;教官十三人,科員九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副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助理設計師二人,護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護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辦事員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第8條(人事室主任之設置及職權)


﹝1﹞本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會計室主任之設置及職權)


﹝1﹞本總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各官職等人員適用之職系)


﹝1﹞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2﹞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106年6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1條(刪除)


第12條(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之設置)


﹝1﹞本總局為應勤務需要,得設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13條(兵役人員)


﹝1﹞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所需兵役人員,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國防部辦理。

第14條(辦事細則)


﹝1﹞本總局辦事細則,由本總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第15條(施行日)


﹝1﹞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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