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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501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1﹞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掌理事項)
﹝1﹞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
二、財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作業之計畫及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績效評核事項。
三、財稅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及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事項。
四、財稅資訊之綜合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財稅資訊處理之事項。
第3條(各組之設置)
﹝1﹞本中心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秘書室之設置)
﹝1﹞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5條(主任、副主任職責)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本中心業務。
第6條(人員編制)
﹝1﹞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六人至十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分析師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人至十二人,設計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六人,設計員七人,助理管理師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作業員一百六十人至一百七十二人,書記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97年7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副組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六人至十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分析師三人,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設計師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設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助理管理師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八人,科員四人,助理管理師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作業員一六0人至一七二人,書記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人事室之設置)
﹝1﹞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2﹞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會計室之設置)
﹝1﹞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2﹞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人員選用)
﹝1﹞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0條(行文名義)
﹝1﹞本中心對外公文,得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由本中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11條(辦事細則)
﹝1﹞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12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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