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
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第8條(創始機構提供資料之規定)
﹝1﹞創始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對受託機構或監督機構提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相關資料,不適用銀行法第
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2﹞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或職員,對於因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所獲悉之創始機構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