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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銓敘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4月1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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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9、10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4、9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6條
5‧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八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7條
6‧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5、13、15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1條
8‧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00468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1條
10‧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2、11、21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91)考台組貳一字第0910001374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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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職務評定、考核之銓敘審定。
  五、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案件之審定。
  六、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之管理及監理。
  七、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本部掌理事項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管理。

第3條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


﹝1﹞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1﹞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第6條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

第8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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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掌理事項)

﹝1﹞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第2條(各司室之設置)

﹝1﹞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第3條(法規司之職掌)

﹝1﹞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4條(銓審司之職掌)

﹝1﹞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褒獎、激勵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5條(特審司之職掌)

﹝1﹞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關務、政風、公營事業等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6條(退撫司之職掌)

﹝1﹞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7條(人事管理司之職掌)

﹝1﹞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及人才儲備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2﹞行政院所屬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會商銓敘部。
第7條之1(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掌理事項)

﹝1﹞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第8條(總務司之職掌)

﹝1﹞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部令發布事項。
  二、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五、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9條(秘書室之職掌)

﹝1﹞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複核、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六、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不屬於各司、會、室主管事項之分辦。
  九、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10條(部長、政常務次長之設置)

﹝1﹞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11條(人員編制)

﹝1﹞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一人至一百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銓敘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12條(資訊室之設置)

﹝1﹞銓敘部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資訊管理及運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3條(人事室之設置)

﹝1﹞銓敘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4條(會計室之設置)

﹝1﹞銓敘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5條(統計室之設置)

﹝1﹞銓敘部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政風室之設置)

﹝1﹞銓敘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7條(職務適用職系)

﹝1﹞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8條(各種委員會之設置)

﹝1﹞銓敘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考試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有關人員為委員;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9條(業務會報之舉行)

﹝1﹞銓敘部為增進人事業務之聯繫,研商有關問題,得召集人事機關(構)定期舉行業務會報。
第20條(處務規程)

﹝1﹞銓敘部處務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21條(施行日)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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