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
【獨家】新舊條文自動比對功能,學習法律不再困難! |  | |
【法規名稱】。簡讀版。免費索取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
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
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
第3條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
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
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第6條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2﹞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
﹝3﹞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4﹞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5﹞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8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