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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90年6月1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6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1519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及第1、2、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禮遇範圍)


﹝1﹞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供應交通工具。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供應保健醫療。
  七、供應安全護衛。
﹝2﹞卸任副總統依現任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並享有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禮遇。
﹝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高於現任總統月俸時,按原月支數額致送終身俸。
﹝4﹞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
﹝5﹞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

第3條(禮遇停止)


﹝1﹞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第4條(禮遇停止)


﹝1﹞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第5條(實施辦法)


﹝1﹞本條例實施辦法行政院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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