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整治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害人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施行細則。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則,認為有牴觸法律、侵害人民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8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99年12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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