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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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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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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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裁判字號】95,簡,3155【裁判日期】950728【裁判案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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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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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庭暴力前科的丈夫,以傷害罪起訴~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O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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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裁判字號】93,重訴,11【裁判日期】930630【裁判案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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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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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飲酒聊天聲音過大而引發鄰桌客人不滿而爭執,用水果刀刺傷被害人而大量出血而死~處有期徒刑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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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裁判字號】92,訴,1543【裁判日期】930414【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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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8條第一項~使人受重傷者;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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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前男友感情糾葛及金錢糾紛,買兇報復潑灑前男友硫酸受重傷,處有期徒刑捌年;又買兇槍殺前男友,造成下半身癱瘓,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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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裁判字號】92,訴,325【裁判日期】920526【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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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8條~重傷罪;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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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及常施暴力的父親,欲砍殺母親,兒子當場激於義憤,阻止而扭打,搶下西瓜刀砍傷父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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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裁判字號】95,易,922【裁判日期】950713【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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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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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向母親索錢未果,動手拉扯母親摔倒地上,撞到浴盆,頭部受有挫傷;數日後母親告知改進,否則要將房子賣掉等語,又壓倒母親在地上而受傷~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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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裁判字號】92,易,2158【裁判日期】920908【裁判案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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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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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智能障礙及多次竊盜前科兒子,為索取新臺幣一百元遭拒,拿菜刀作勢想砍殺母親未成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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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裁判字號】90,簡,80【裁判日期】901120【裁判案由】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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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2條~加工自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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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為共同詐領保險金,囑託友人以長刀砍斷左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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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裁判字號】93,易,1223【裁判日期】931220【裁判案由】聚眾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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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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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和友人在羊肉店結帳離開時,與他人發生口角,進而以行動電話號碼,聯絡多人到場,持刀械傷人及追打負傷的被害人致死~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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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裁判字號】95,交易,374【裁判日期】950810【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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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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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注意車前狀況,疏於注意遵守燈光號誌即貿然左轉,不慎與營業小客車擦撞,致乘客受骨折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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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裁判字號】94,交易,628【裁判日期】950731【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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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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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車司機於交岔路口,而貿然違規左轉行駛,使曳引車車頭前端,不慎撞到行人身體而當場倒地~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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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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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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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裁判字號】92,自,613【裁判日期】921013【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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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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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訴中醫補習班的班主任及多人,涉嫌用不當方法使其行動與意思不自由~自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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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裁判字號】90,自,202【裁判日期】900503【裁判案由】詐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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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7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罪;第342條~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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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訴任職於科技公司,因董事長及總經理惡意資遣,並不支付薪資及自訴人所申報之相關費用,扣押申報費用憑證,涉嫌詐術使其至新加坡~自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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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裁判字號】94,訴,3821【裁判日期】941229【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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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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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時的丈夫以協商夫妻關係為由,至租屋處反鎖妻子於房間內,妻子破壞冷氣窗口之木板後,消防隊由3 樓窗台救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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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裁判字號】92,訴,264【裁判日期】930623【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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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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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與催收帳款公司,毆打及挾持丈夫婚外情的女子簽立清償債務協議書、本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催收帳款公司人員~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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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裁判字號】92,訴,1954【裁判日期】931020【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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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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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佯稱妻子患有精神障礙,向大陸地區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申請初診出診為由,強行帶往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留置~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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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裁判字號】94,易,1946【裁判日期】950613【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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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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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電視台主播後援會家族網站「簽名簿」網頁內,鍵入恐嚇安全的文字~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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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裁判字號】95,易,824【裁判日期】950630【裁判案由】竊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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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32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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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借款給友人未獲歸還,債權讓與他人,討債人竟無故侵債務人住宅居住,竊取衣服穿著。教唆另一友人到達,共同躺臥在客廳沙發上看電視,始報警當場查獲~共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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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裁判字號】92,簡,591【裁判日期】920221【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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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第349條~普通贓物罪;電信法第56條~違法盜接電信設備或變造電信器材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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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與警員於酒店內,拾獲手機贓物,並盜用該電信設備且違法對被害人住宅進行搜索 ~警員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參年;他人各共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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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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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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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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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裁判字號】95,簡,1369【裁判日期】950627【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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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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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買主在拍賣網頁的買賣雙方評價欄處,張貼「神經病」之字句~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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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裁判字號】94,易,456【裁判日期】940819【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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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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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在房屋公司十餘人面前,對婚外情之前女友及其現任男友大聲辱罵:「你們這對狗男女」…等言語~丈夫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妻子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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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裁判字號】95,易,287【裁判日期】950518【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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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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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代墊款項不滿,在網站留言版散布與事實不符文字,指摘他人賣假貨欺騙客戶~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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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裁判字號】92,訴,136【裁判日期】930723【裁判案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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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總統與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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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惡意指摘、傳述總統候選人與其女性助理、專屬女化妝師有外遇,以不實文字傳播,並意使候選人不當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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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裁判字號】94,自,16【裁判日期】940531【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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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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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O週刊」雜誌,撰文指稱「KTV店在包廂內暗藏針孔攝影機,讓消費者的隱私蕩然無存」、「爆料讀者言之鑿鑿,強調O神KTV有不肖員工,將針孔拍到消費者在包廂內的性愛畫面,製成光碟出售圖利」…等,直接造成KTV店商譽及營業利益之損失~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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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裁判字號】94,簡,2099【裁判日期】941121【裁判案由】妨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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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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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部經理以電子郵件,散布競爭對手公司對於客戶服務欠佳之不實內容,給七十餘位客戶~處拘役O拾日,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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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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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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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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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裁判字號】94,易,590【裁判日期】940419【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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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條第一項~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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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投遞工作者連續將投遞他人四千三百十二封信件,藏匿住處及其所騎駛之機車內~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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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裁判字號】95,簡,661【裁判日期】950323【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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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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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車站靠近身著裙子女性,用針孔攝影機竊錄女子裙底鏡頭~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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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裁判字號】94,易,2056【裁判日期】950225【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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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第315-3條~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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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感情不睦,妻子竊錄老公及友人電話談話,並於離婚訴訟時供勘驗之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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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裁判字號】93,簡,335【裁判日期】940205【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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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2條第4 項~便利竊聽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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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因受委託調查,於自用小客車上裝置竊聽器及追蹤器方式,掌握被害人行蹤及竊聽談話言論~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O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監聽器、追蹤器各壹組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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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裁判字號】92,訴,2022【裁判日期】930213【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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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2條第3項~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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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警用裝備及刑事偵防器材公司,架設網站並刊登散布不明成年女子遭人偷拍竊錄裙內照片圖檔共七十七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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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裁判字號】90,易,1081【裁判日期】901210【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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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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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婦產科醫師為一女子植入避孕器,為不影響胎兒,女子決定不想生產,市立婦產科醫師涉嫌洩漏病歷給另一自行經營診所醫師,便於介紹進行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本件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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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裁判字號】93,重訴,1402【裁判日期】930817【裁判案由】殺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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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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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電腦網路所認識的女子有意疏遠,委託徵信公司經理,佯稱為電話維修人員而調查實際住所,再請鎖匠開鎖,侵入女子住宅,而談判破裂,並惱羞成怒刺殺女子失血過多休克死亡~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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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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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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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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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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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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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結果何者對行為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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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1項之罰金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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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標準第二條為新台幣元之3倍 折算,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項前段規定提高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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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規定為新臺幣,再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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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法折算後之罰金額度相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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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條第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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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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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三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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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1 元以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 至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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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一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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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42條第2 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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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5年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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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刪除舊法宣告易科罰金時,需具備「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限制,似以新法對行為人有利;惟觀今司法實務對於被害人是否宣告得易科罰金,實無以「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等情情狀為考量。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由銀元100 、200 、300 元即新台幣300 、600、900 元,提高為以新台幣1000 元 、2000元、3000 元 折算1 日,綜合觀之,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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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條第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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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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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比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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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有利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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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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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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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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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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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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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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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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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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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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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修正後則提高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罰金之定義既已修正,法定刑為罰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亦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致刑度有加重之情形,不論宣告罰金與否,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最高法院決議第三點(一)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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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條文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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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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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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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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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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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舊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二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即銀元一百、二百、三百元折算一日,換算成新台幣即三百、六百、九百元折算一日)。修正後則提高為以新台幣一千、二千、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最高法院決議第三點(一)參照)。
(二) 新法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該當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其新舊法之適用:新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即適用舊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應得易科罰金),以利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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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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