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 裁定判決全文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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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類(15) |
1-1。第29章 竊盜罪 §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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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類(13) |
2-1。第 23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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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連結 | 相關法條 | 摘要 |
1-1-1.【裁判字號】92,簡上,63【裁判日期】920527【裁判案由】竊盜 |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 。平日以騎乘三輪車撿拾紙板的為業男子,竊取水果攤位上價值50元香蕉一串~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1-1-2.【裁判字號】95,易,1282【裁判日期】950719【裁判案由】竊盜 |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刑法第56條~連續犯 | 。男子趁車子未拔取車鑰匙而竊盜小客車,及趁拜訪友人的機會,竊取置放抽屜車鑰匙後,再次竊取小客車~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1-3.【裁判字號】95,易緝,89【裁判日期】950530【裁判案由】竊盜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 。男子於夜間使用十字起子,旋開螺絲氣窗上之抽風機的方式,連續進入有人居住的托兒所、資訊有限公司,竊取現金、支票、電腦…..等物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
1-1-4.【裁判字號】90,易,509【裁判日期】900919【裁判案由】竊盜 |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刑法第324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 。兒子不滿父親遺囑分配內容,鎖敲開後打開木箱,竊取代筆遺囑兩份、委託書及向其父借貸書立借據~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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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裁判字號】95,訴,509【裁判日期】950428【裁判案由】搶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 | 。男子因無業致積欠銀行大筆債務,搶奪銀樓金手鍊三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1-2-2.【裁判字號】92,訴,900【裁判日期】930922【裁判案由】搶奪等 | 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搶奪罪 | 。三人約好在市場內趁機搶奪,分配接應方式,假裝撲克牌押注比大小賭博財物,奪取現場現金七萬元,並即刻往外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1-2-3.【裁判字號】95,訴,1035【裁判日期】950804【裁判案由】強盜 |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 。男子遇見自小客車停車而車門未鎖及鑰匙仍插置,逕行竊取該車輛,此時車主發現,踩油門加速離去,使車主被拖行約一百餘公尺,造成多處擦傷~處有期徒刑柒年。 |
1-2-4.【裁判字號】95,訴,1031【裁判日期】950728【裁判案由】強盜等 | 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電信法第56條~違法盜接電信設備或變造電信器材之處罰 | 。男子搭乘計程車,於後座中間用手勾勒住司機的脖子,用水果刀揮動脅迫司機拿出現金及行動電話、證件物品,且盜打搶來的行動電話,無法撥通而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1-2-5.【裁判字號】91,訴,488【裁判日期】910815【裁判案由】 | 刑法第332條第二項第一款~強盜結合放火罪。 | 。男子攜帶尖刀衝入銀行內,以打火機點燃汽油彈,朝櫃臺中央地上丟擲,欲強取現金,尚未到手時,多人上前圍止時,騎乘機車逃逸,最後被警方追捕到案。 ~處有期徒刑壹拾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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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裁判字號】95,簡,1533【裁判日期】950529【裁判案由】侵占 |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 。失業遊民向基金會服務員借用機車,騎乘後拒絕歸還~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1-3-2.【裁判字號】95,易,986【裁判日期】950721【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 。公司業務員負責業務推廣及客戶收款業務,利用執行業務時,向客戶收取款項供朋友週轉,賺取利息~處有期徒刑拾月。 |
1-3-3.【裁判字號】95,易,1231【裁判日期】950728【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等 |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男子在酒吧的吧台地上拾獲行動電話1支,未送交現場的服務人員招領,私自交給他人使用~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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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裁判字號】92,易,1960【裁判日期】921110【裁判案由】毀損 | 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第220條~文書 | 。旅行社業務助理負責處理客戶出國手續及企劃書,離職時卻刪除公司所有電腦內業務相關檔案資料電磁紀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1-4-2.【裁判字號】94,易,1108【裁判日期】941118【裁判案由】毀損 | 刑法第353條第一項~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 。二樓住戶雇用水電工人,以鑽孔機在地板鑽洞,造成一樓住戶的天花板周邊牆壁滲水~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
1-4-3.【裁判字號】95,易,1145【裁判日期】950630【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男子因細故與鄰居發生口角,持路邊的大石塊,砸毀鄰居重型機車,使機車外殼破損、後照鏡斷裂~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1-4-4.【裁判字號】92,易,1652【裁判日期】930511【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 刑法第356條~侵害債權罪 | 。男子因積欠債務無力償還,債權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時,而設定建物第二順位抵押權給其他債權人,使債權人受償債權因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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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裁判字號】88,易,3080【裁判日期】881208【裁判案由】詐欺 |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 。女子經由交友中心認識男子而同居,期間並發生多次性關係,騙稱多次懷孕墮胎,請男子交付墮胎費共六十萬六千元~處有期徒刑陸月。 |
2-1-2.【裁判字號】91,簡,599【裁判日期】910320 【裁判案由】詐欺 | 刑法第339-1條~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男子因短期間收到大量交通違規罰單且汽車亟需維修,使用代幣,投入「自動販賣機」取得飲料~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2-1-3.【裁判字號】94,簡,38【裁判日期】940428【裁判案由】詐欺等 | 刑法第339-2條~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男子代替友人辦理「現金卡」,要求將該現金卡寄至其所指定地點,再於提款機預借現金使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2-1-4.【裁判字號】94,簡,1378【裁判日期】940725【裁判案由】詐欺 | 刑法第339-3條~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 。國際舞場售票員未經會員同意,於電腦資料將會員扣點,換取門票再賣出得利~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 |
2-1-5.【裁判字號】89,訴,2232【裁判日期】900620【裁判案由】詐欺 | 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 | 。女看護人員知悉年事己高的老婦人家中經濟狀況良好,假藉理由借款,使老人解約千萬定存~處有期徒刑貳年。 |
2-1-6.【裁判字號】95,易,329【裁判日期】950626【裁判案由】背信 |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 。貿易有限公司股東未經任何授權,登錄網路銀行,以輸入公司密碼、電腦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公司帳款轉匯入自己銀行帳戶~處有期徒刑O月,如易科罰金,以O佰元折算壹日。 |
2-1-7.【裁判字號】94,易,1826【裁判日期】941230【裁判案由】重利 |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鋪業法第20條~利息及倉棧費之收取 | 。經營當舖業者,客戶因週轉困難,急需資金調度,持高級眼鏡典當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契約約定超過當鋪法所規定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裁判連結 | 相關法條 | 摘 要 |
2-2-1.【裁判字號】95,簡,1552【裁判日期】950731【裁判案由】詐欺 | 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刑法第30條第一項前段~幫助犯及其處罰 | 。女子以三千元之代價,交付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為人頭帳戶,該詐騙集團在電腦網際網路聊天室中交談並相約被害人見面,被害人因故沒有如期赴約,而恐嚇被害人匯款到人頭帳戶~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
2-2-2.【裁判字號】94,訴,223【裁判日期】940330【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刑法第339-2條~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男子自稱係同性戀者以搭訕具有同性戀傾向被害人,以電話邀約被害人至MTV店觀看影片,恫嚇被害人破壞其正常家庭,被害人害怕同性戀傾向之事被家人知悉而交付金融卡及密碼後,於提款機領取現金,且以上開強暴方式逼令被害人書寫「本人罹患同性戀」字條~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2-2-3.【裁判字號】93,訴,718【裁判日期】930930【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第348-1條~意圖勒贖而擄人 | 。男子因本票二百八十萬元債務糾紛,將債務人毆打後推入車內,雙眼蒙住、雙手捆綁,加以拘禁於工廠後側小房間內,電話恐嚇債務人的家人「一定要六百萬元,不然要給你兒子死」~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裁判連結 | 相關法條 | 摘要 |
2-3-1.【裁判字號】94,簡,2759【裁判日期】941123【裁判案由】贓物 | 刑法第349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 | 。男子收受及借用來路不明的重型機車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2-3-2.【裁判字號】95,易,310【裁判日期】950316【裁判案由】贓物 | 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贓物罪 | 。男子與不知情友人利用其兄自用小客車,搬運放置隔壁2樓無人居住空屋內的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2-3-3.【裁判字號】94,易,1801【裁判日期】941130【裁判案由】贓物 | 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 | 。男子於網路聊天室購買來路不明車牌2 面,將車牌懸掛於自己小客車上,被警方當場查獲~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O川
主 文
洪O川毀壞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洪O川居住OO市OO區OO路二百七十八巷二十七弄八號一樓,呂O嬌、黃O荃分別係隔鄰即同巷弄十號一樓房屋之出租人及承租人。洪O川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許,因其自己住處牆壁因積水產生滲漏,為使積水排出不再滲漏,明知若在其鄰居即同巷弄十號二樓房屋之地板即一樓之天花板鑽洞穿透,引流上述積水排出,勢將破壞該鄰居房屋之天花板,竟未經呂O嬌、黃O荃之同意,即基於毀損他人房屋天花板之犯意,雇用不知情之水電工人,以鑽孔機在同巷弄十號二樓之地板即一樓之天花板,接續鑽挖七個洞,以此方式破壞該處一樓天花板,造成天花板周邊牆壁滲水,使該建築物之天花板遮避雨水之功能因此毀壞部分,致生損害於呂O嬌、黃O荃。
二、案經被害人呂O嬌、黃O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洪O川,坦承有於上揭時間,OO市OO區OO路二百七十八巷二十七弄十號房屋二樓之地板即一樓之天花板以鑽孔機鑽洞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毀損他人建築物之犯行,辯稱:伊居住OO市OO區OO路二百七十八巷二十七弄八號一樓已久,該屋屋齡已五十年以上,住戶皆為漏水問題困擾已久,嗣棲居住之房屋經改建為七樓建物,但其一樓牆壁不斷因積水產生滲漏,伊嘗試多種方法均無法改善,因此想到若在隔壁二樓地板鑽洞穿透天花板,應可讓積水透過該洞,順著天花板下方之鐵板排出,始自行雇工鑽洞修繕,並非惡意毀損他人房屋之天花板,且事後伊已將該鑽洞全部補起,告訴人之天花板應不會漏水云云。
二、按房屋之天花板為房屋之重要部分,若房屋天花板受到損壞,將使其遮避雨水之功效喪失,故不論其損壞為全部或一部,苟因此而喪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即應論以毀壞建築物既遂罪。本件被告僱工以鑽孔機在隔鄰房屋二樓之地板鑽洞,使穿透至該屋一樓之天花板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指訴之情節相符,而其鑽洞之行為,使該建築物產生滲水之事實,亦據本院於毀壞他人建築物之天花板,使該建築物產生漏水致牆壁潮濕之事實,亦據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會同告訴人及被告至現場履勘,製有勘驗筆錄、現場圖在卷可證,並有告訴人及被告所拍攝之現場照片共七十六幀附卷可參,足證告訴人之房屋天花板遭被告雇工鑽洞穿透,致告訴人房屋一樓天花板因雨水滲漏,致牆壁有潮溼之痕跡,堪認該天花板遮避雨水之功效顯已喪失,且被告係以有形之物質力量實施破壞行為,使該建築物之重要部分效用達於喪失之程度,故應係毀壞他人建築物。雖被告事後將所鑽之洞補起,惟告訴人房屋天花板與牆壁仍因雨水滲漏而潮溼,是被告所辯告訴人之天花板不會漏水云云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毀壞他人建築物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被告雇用不知情之水電工人毀壞他人建築物,為間接正犯。而其接續以鑽孔機在告訴人房屋二樓之地板即一樓之天花板鑽鑿七個洞,係屬接續犯。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一般毀損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起訴法條自應予變更。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本院應予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確方法修復其自屋滲水問題,竟以鑽洞破壞鄰居房屋天花板之方式為之,及被告僱工鑽洞係天花板之一部分,尚未損及該建築物整體之骨架,無使該建築物倒塌之虞,其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被告犯後已補平所鑽之洞,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雖因補償金額未趨一致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惟其已坦承犯行,並已修補所鑽之洞,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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