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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世間事離不開因果定律,就不要操心了,有佛菩薩在做主宰,有護法龍天在執行。】
【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0.03.25【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0548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
為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二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以加強不動產估價師業務管理,提升不動產估價師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不動產估價師業務之檢查,每年應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第3點
﹝1﹞
執行業務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事前排定檢查對象、時間、地點。
(二)檢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證明身分之機關服務證,並說明檢查目的及相關法令依據。
(三)檢查人員應當場作成「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紀錄表(如附件)」一式二份,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負責人及檢查人員簽章後,一份當場交付受檢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執,一份由檢查人員攜回存檔。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負責人不在場時,得由現場工作人員簽章。受檢單位如拒絕簽收時,不予交付該紀錄文件,應由檢查人員攜回,以雙掛號郵寄送達。
(四)應作成紀錄專案建檔,以備查考。
第4點
﹝1﹞
執行業務檢查時,如有中央主管機關或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人員協同檢查之必要者,應事先通知。
第5點
﹝1﹞
為舉證之必要,得影印受檢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並視實際狀況之需,備妥照相機、攝影機或錄音機等相關器材,以利記錄。
第6點
﹝1﹞
業務檢查完成後,如有缺失得改善者,限期改善後複檢;如認為有違法情事,依
不動產估價師法
相關規定辦理,處以罰鍰、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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