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104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核發或補(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第3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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