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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發布日期】111.11.10【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001259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10127872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701270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6、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80125823號令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11013992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步審查,每人支給初審費新臺幣八百十元。
﹝2﹞裁決委員出席裁決辦法第
十四條第三項有關當事人到會說明之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11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07年6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1﹞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107年6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半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101年1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4條
﹝1﹞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查,訪查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三十公里以外者,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依簡任人員標準支給必要之費用。
第5條
﹝1﹞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計。
﹝2﹞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十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3﹞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1﹞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07年6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7條
﹝1﹞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108年4月2日修正前條文--
﹝1﹞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元。
第7-1條
﹝1﹞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紀錄、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進行審查,每件各支給審查費新臺幣八百十元。
﹝2﹞前項裁決案件之調查紀錄審查費,每案以支給四次為限。
﹝3﹞常務裁決委員出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裁決案件審理或行政救濟之諮詢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8條
﹝1﹞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
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1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8年4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107年6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1年1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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