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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發布日期】95.10.14【發布機關】
中央研究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四月三日第三屆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首次會議修正
2‧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三屆評議會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中央研究院第19屆評議會第2次會議修正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中央研究院第19屆評議會第3次會議增列第4點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
本規則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十條
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點
﹝1﹞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臨時會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議員,視為親自出席。評議會開會,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第3點
﹝1﹞
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臨時評議會,推定臨時主席,主持選舉院長候選人事宜。院長候選人之選舉,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得票數最多之三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過半數之人數不足額時,應重新投票,至足額時為止。
第4點
﹝1﹞
中央研究院院長在第1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應於任滿前1年,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推定臨時主席,主持院長連任投票事宜。院長連任之投票用無記名方式,得票數以出席評議員過半為通過。
第5點
﹝1﹞
評議會提出之議案,至少須有二人之聯署,並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編入議事日程,由執行長於兩星期前分寄各評議員。
﹝2﹞
凡在會議期間臨時提出之議案,至少須有五人之聯署。
第6點
﹝1﹞
議案得由議長指定評議員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第7點
﹝1﹞
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8點
﹝1﹞
在議案付表決,贊否兩方票數相等時,議長得投票決定之。
第9點
﹝1﹞
評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能委託他人代表,但對於某特定事項,得用書面委託他一評議員代表投票,每一評議員,同時祇能代表一人。
第10點
﹝1﹞
每屆評議員首次集會時選舉執行長,由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第11點
﹝1﹞
本規則得由出席評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決修改之。
第12點
﹝1﹞
本規則自本院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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