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
第五條及
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103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
第五條及
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三組,每次名額至多三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第3條
﹝1﹞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
第二條所列四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2﹞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103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
第二條所列三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2﹞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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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 名
﹝1﹞院士候選人提名期限屆滿時,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即初步審查各方提名是否合於本院組織法
第四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將其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註明其合於院士候選資格之根據,連同有關文件提交評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並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
﹝2﹞評議會應開列各組被提名人名單,連同有關資料分別寄送各組院士,由各組院士對同一組別之被提名人,以通信方式無記名投同意票。
﹝3﹞凡已提名而未克列入初步名單者,經評議員十人書面提議,由評議會過半數之可決,得加入初步名單中。
第8條
﹝1﹞評議會根據籌備委員會所提之初步名單及評鑑資料,並參考院士分組所投同意票之結果,依其組別分組審查;並於評議會全體會中詳加討論,以出席評議員過半數,決定院士候選人。
第9條
﹝1﹞院士候選人名單決定後,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103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院士候選人名單決定後,即行公告,公告中註明每人合於某項資格之根據,並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第10條(刪除)
--103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經公告後,如有對名單中任何候選人資格有意見者,應具名提出,以掛號信寄送選舉籌備委員會,詳加審閱。
第11條
﹝1﹞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列名單,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議。
--103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院士候選人名單經公告後至少二個月,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列名單,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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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選 舉
第12條
﹝1﹞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四組之院士各別召開分組審議會,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會議提出之。
﹝2﹞分組審議會於審議時,得按候選人之學科,組成審議小組預審,並將有關意見及建議提供分組審議會參考。生命科學組可分為「醫學」及「生物與農業」二個審議小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可分為「人文」及「社會科學」二個審議小組。如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跨越學科,可由有關各組協商成立特別小組審議,並決定由其中一組列入推薦名單。
二、院士會議於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一候選人加以討論後進行投票。
三、院士會議得進行多次投票。於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候選人得四組投票人之綜合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於綜合投票中,如本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而候選人得本組票數三分之二者,則得四組綜合票數之過半數即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仍須得四組綜合票數三分之二,方為當選。
--103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數理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三組之院士各別召開分組審議會,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會議提出之。
﹝2﹞分組審議會於審議時,得按候選人之學科,組成審議小組預審,並將有關意見及建議提供分組審議會參考。數理科學組可分為「數理」及「工程」二個審議小組,生命科學組可分為「醫學」及「生物與農業」二個審議小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可分為「人文」及「社會科學」二個審議小組。如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跨越學科,可由有關各組協商成立特別小組審議,並決定由其中一組列入推薦名單。
二、院士會議於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一候選人加以討論後進行投票。
三、院士會議得進行多次投票。於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候選人得三組投票人之綜合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於綜合投票中,如本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而候選人得本組票數三分之二者,則得三組綜合票數之過半數即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仍須得三組綜合票數三分之二,方為當選。
第13條
﹝1﹞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
--103年11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開始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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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