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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4.15【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33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572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90460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立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6046020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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