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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發布日期】92.01.1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200750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
一、服裝費。
二、主副食費。
三、書籍費。
四、平安保險費。
五、見學費。
六、實習費。
﹝2﹞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
﹝3﹞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
第3條
﹝1﹞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實習費。
第4條
﹝1﹞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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