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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發布日期】89.01.26【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依中央銀行法第
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中華民國貨幣,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
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除適用
中央銀行法
關於國幣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1﹞
本行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業務相關事宜;其辦法,由本行定之。
第4條
﹝1﹞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本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2﹞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但經本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第5條
﹝1﹞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2﹞
違反
第四條
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入出國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第6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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