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初步審核作業如下:
(一)民間申請人應先提出規劃構想書,載明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初步規劃構想、土地基本資料(含政府設施或土地之範圍)、對政府之效益評估、需政府協助之事項等,由主辦機關進行初步審核。
(二)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周內將此規劃構想書之案名、簡要內容、使用政府土地、設施等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資訊網路中。
(三)規劃構想書依前款規定公開後十五日內,有其他民間申請人就同一政府土地、設施提出不同公共建設種類之自行規劃構想書者,主辦機關於初步審核時應併同考量,至多擇定一家進行再審核。
(四)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後,主辦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初步審核。
(五)主辦機關應就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構想書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民間使用政府土地或設施之效益、需政府協助事項、有無法令禁止事項、民間申請人是否同意後續規劃內容公開等事項進行初步審核。
(六)民間規劃構想書經初步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初步審核結果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網路資訊中,並將初步審核通過之條件、後續規劃內容之程度,通知民間申請人,並指定於一定期間內進一步規劃,提出促參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
(七)民間規劃構想書經初步審核未獲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備具理由,通知民間申請人。
﹝2﹞前項第三款之期間,於以促參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OT)規定之參與方式辦理之案件,主辦機關得予縮短。但不得少於五日。
﹝1﹞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初步審核作業如下:
(一)民間申請人應先提出規劃構想書,載明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初步規劃構想、土地基本資料(含政府設施或土地之範圍)、對政府之效益評估、需政府協助之事項等,由主辦機關進行初步審核。
(二)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周內將此規劃構想書之案名、簡要內容、使用政府土地、設施等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資訊網路中。
(三)規劃構想書依前款規定公開後十五日內,有其他民間申請人就同一政府土地、設施提出不同公共建設種類之自行規劃構想書者,主辦機關於初步審核時應併同考量,至多擇定一家進行再審核。
(四)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後,主辦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初步審核。
(五)主辦機關應就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構想書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民間使用政府土地或設施之效益、需政府協助事項、有無法令禁止事項、民間申請人是否同意後續規劃內容公開等事項進行初步審核。
(六)民間規劃構想書經初步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初步審核結果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網路資訊中,並將初步審核通過之條件、後續規劃內容之程度,通知民間申請人,並指定於一定期間內進一步規劃,提出促參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
(七)民間規劃構想書經初步審核未獲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備具理由,通知民間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