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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
交通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交通部交參字第101500065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參字第110500744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十八
條規定訂定。
第2條
﹝1﹞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廣告刊登申請。
第3條
﹝1﹞
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第4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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