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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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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9.04.16【發布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民宿營運之影響,針對一定期間內蒙受損失而仍持續經營者,補貼營運損失、降低所受衝擊,以協助其度過難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
本要點補貼對象依
發展觀光條例
及
民宿管理辦法
取得登記證,且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仍營業中之民宿。
第3點
﹝1﹞
符合前一點規定補貼對象之補貼經費之金額如下:
(一)本局頒發好客民宿標章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民宿:每家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非屬前款之民宿:每家新臺幣五萬元整。
第4點
﹝1﹞
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
附件一
)。
(二)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好客民宿標章照片(申請新臺幣十萬元之民宿始須檢附)。
(四)承諾不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暫停營業或歇業之切結書(如
附件二
)。
(五)領據(如
附件三
)。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同意書(如
附件四
,申請人另指定受款人者,始須檢附)
第5點
﹝1﹞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2﹞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經費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第6點
﹝1﹞
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第7點
﹝1﹞
依本要點申請補貼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暫停營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8點
﹝1﹞
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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