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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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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補貼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10.09.10【發布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349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159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
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182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條文
】
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10300286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以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
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領有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無雇主之本國國民。
(二)無雇主之持有居留證且具工作許可之人。
第3點
﹝1﹞
符合
第四點
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第4點
﹝1﹞
本要點補貼要件,須符合下列任何一款之規定: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生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或七月至九月曾獲本局生計補貼,且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曾受旅行業派遣擔任國內兩天一夜以上團體旅遊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2﹞
本要點生計費用補貼與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第5點
﹝1﹞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要件規定者,本局已留存佐證資料,得免經申請,由本局造冊主動撥款入戶。
﹝2﹞
非屬前項規定情形者,可採線上或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附件一
)
(二)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無國民身分證者檢附)
(三)擔任隨團服務相關佐證資料: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註明隨團服務導遊、領隊人員姓名)。
(四)本人名義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附件二
)
(六)切結書。(
附件三
)
第6點
﹝1﹞
受理申請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線上申請者,應於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請;書面申請者,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親自送件者,不予受理。
﹝2﹞
前項受理期間,本局得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警戒調整,並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
第7點
﹝1﹞
申請未依規定程式或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
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者,得要求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3﹞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受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4﹞
申請補貼案件經撥款至受補貼對象帳戶後,事後查有不符規定情事者,應繳回全部款項。
第8點
﹝1﹞
申請本要點補貼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申請文件內容不實等情事或經本局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結果,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追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涉有法律責任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9點
﹝1﹞
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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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曾擔任國內團體旅遊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
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之無雇主本國國民或領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
第3點
﹝1﹞
本要點補貼內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止,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共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
第4點
﹝1﹞
本要點補貼要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十月辦理安心旅遊或一百零九年十二月至一百十年一月冬季平日團遊期間,曾受旅行業臨時僱用或指派擔任國內兩天一夜以上團體旅遊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並於補貼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2﹞
同時具有導遊、領隊雙重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補貼。
﹝3﹞
依本要點申請補貼生計費用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第5點
﹝1﹞
符合前點要件規定,且隨團服務之旅遊團曾獲旅行業安心旅遊或冬季平日團遊補貼,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至六月或七至九月曾獲生計費用補貼者,本局已留存佐證資料,得免經申請,由本局造冊主動撥款。
﹝2﹞
符合前點要件規定,惟隨團服務之旅遊團未獲旅行業安心旅遊或冬季平日團遊補貼,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至六月或七至九月未曾獲生計費用補貼者,可採線上或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擔任隨團服務相關佐證資料〔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註明隨團服務導遊、領隊人員姓名)〕。
(三)本人名義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領據。(附件二)
(五)切結書。(附件三)
第6點
﹝1﹞
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線上申請者,應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請;
書面申請者,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親自送件者,不予受理。
﹝2﹞
前項受理期間,本局得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警戒調整,並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
第7點
﹝1﹞
申請未依規定程式或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
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者,得要求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3﹞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受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4﹞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合規定後,受補貼對象如有任職於旅行業情事者,已受撥款者,應繳回全部款項。
﹝5﹞
經本局依
第五點
第一項規定先行撥款至受補貼對象帳戶,事後查有不符規定情事者,依
第八點
規定辦理。
第8點
﹝1﹞
申請本要點補貼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申請文件內容不實等情事或經本局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結果,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追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涉有法律責任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9點
﹝1﹞
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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