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要點申請必要營運負擔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
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一百零八年度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影本。
(四)一百零八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課稅明細表影本。
(五)供觀光旅館或旅館直接營業使用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六)領據(如
附件二)。
(七)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2﹞申請人如因非不動產所有權人致無法取得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文件,得以提供旅館基地地號或旅館建物建號及門牌號代替之,由本局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其地價稅額或房屋稅額資料,再依
第三點規定基準計算補貼金額。
﹝3﹞地價稅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件;房屋稅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