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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發布日期】97.01.18【發布機關】國防部國規委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09700000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辦理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以下簡稱地雷剷除)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地雷剷除執行政策之研訂及法令之訂定。
  (二)地雷剷除軍事計畫建案作業及年度剷除計畫之核定。
  (三)監督地雷剷除之安全性及對環境之影響。
  (四)編列地雷剷除經費。
  (五)其他關於地雷剷除重要事項之核定。
  二、執行機關
  (一)地雷剷除計畫之擬訂。
  (二)地雷剷除投資計畫建案作業之擬訂。
  (三)地雷剷除委託辦理之招標事宜。
  (四)地雷剷除之執行、管制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有關地雷剷除執行事項之處理。

第3條


﹝1﹞地雷剷除執行方式如下:
  一、自力剷除:由執行機關擬訂執行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執行機關依法委託辦理。
﹝2﹞前項作業人員,應完成專業訓練及取得證照。

第4條


﹝1﹞佈雷區域剷除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方縣市政府亟需開發地區。
  二、非軍事管制區域。
  三、軍事管制區域。

第5條


﹝1﹞剷除之地雷以現地引爆方式銷燬。但現地引爆有危害公共安全,且嚴重影響環境及水土保持者,經執行機關核定後,得運至指定之適當地點銷燬。
﹝2﹞前項銷燬地點之指定、環境及水土保持影響,應由執行機關會商地方縣市政府辦理。

第6條


﹝1﹞地雷剷除及銷燬作業,應於七日前公告。

第7條


﹝1﹞地雷剷除及銷燬後,應製作佈雷區域探測紀錄圖及地雷剷除銷燬清單。

第8條


﹝1﹞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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