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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5.29【發布機關】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三字第10753000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第3條
﹝1﹞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
附表
),收取費用。
﹝2﹞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4條
﹝1﹞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5條
﹝1﹞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6條
﹝1﹞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
十二
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7條
﹝1﹞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8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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