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本法第
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三、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四、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於本法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六、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
第9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
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應依前三條所定之分類,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依本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載明各款事項之信託契約範本,依本法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必要時,得洽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核提意見。
第10條
--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
信託業經依本法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除
信託法、本法或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信託業專章之規定。
第11條
依本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信託契約載明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時,應明定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及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無運用決定權。
第12條
本法第
二十一條所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由同業公會定之。
第13條(刪除)
--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
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由同業公會具體定之。
第14條
本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前項保密義務,應依本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載明於信託契約中。
--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
本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之秘密應予保守之義務。
前項保密義務,應依本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載明於信託契約中。
第15條
本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指
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第16條
本法第
三十二條所稱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指
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第17條
本法第
三十九條所定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告之申報及資產負債表之公告,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
一、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之。
二、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之。
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前項第一款資產負債表,應附註信託帳之資產負債及信託財產目錄;第二款損益表,應附註信託帳損益表。
--9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
本法第
三十九條所定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告之申報及資產負債表之公告,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
一、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之。
二、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之。
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財產目錄。
三、損益表。
四、股東權益變動表。
五、現金流量表。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前項第一款資產負債表,應附註信託帳之資產負債及信託財產目錄。
第18條
本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淨值,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信託業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得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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