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管制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五、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指(裁)示事項之追蹤、管考事項。
六、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九、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業務督考事項。
十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
十三、公文處理之定期督導、抽查及總檢查事項。
十四、逾期處理公文之查催、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五、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六、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七、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十八、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及清理銷毀等事項。
十九、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二十、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二十一、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二十二、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十三、促進警民關係及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二十四、民意調查規劃、分析檢討事項。
二十五、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十六、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二十七、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二十八、對警察之友會之聯繫事項。
二十九、事務用品之採購。
三十、工友、水電、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三十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十二、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考核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秘書工作、警察公共關係、法規研究事項。
第13條
﹝1﹞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14條
﹝1﹞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彙)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彙)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會計程序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會計程序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會計程序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採購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及管理事項。
十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15條
﹝1﹞保安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與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6條
﹝1﹞分駐(派出)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本局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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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 責
第17條
﹝1﹞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18條
﹝1﹞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第19條
﹝1﹞課、室、中心、隊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20條
﹝1﹞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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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21條
﹝1﹞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課、室、中心、隊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22條
﹝1﹞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辦理之。
第23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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